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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英文译名“Henan Transportation Academy”,英文缩写HNTA。
第二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是由河南省内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认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为社会和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行业、行业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竭诚服务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努力提升行业经济、社会效益,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研究行业发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中建言献策。
(二)根据行业特点,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交通运输行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节能减排、提质增效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调研,就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所涉及的政策、方针、战略、规划、项目等,提出科学合理建议。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各种运输方式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同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竭诚服务综合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五)配合政府和交通战备部门,积极参与研究和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各部门如何在建设及运营中贯彻执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新思路、新水平。
(六)关注民生,传达民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就综合交通运输存在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和改革建议。
(七)充分发挥学会人才优势,采取多种方法,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各类人才培训,服务综合交通运输人才队伍素质提升。
(八)依托学会专家人才库,积极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各有关门类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建设运营项目、重大理论课题的研究、论证,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服务。
(九)通过创办学会会刊、网站以及编辑出版有关交通运输书刊,为学会各会员单位包括会员个人提供信息交流、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学术论文发表等重要平台。
(十)扩大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社会经济学会和企业的联系,积极为我省综合交通运输各部门加强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提供良好服务。
(十一)借助法律和加强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二)努力完成好政府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河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公路、水路运输、邮政速递、民航、铁路以及物流专业协会;
2.河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公路、水路、邮政、民航、铁路建设运营单位和物流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二)个人会员
河南省内综合交通运输各相关领域学有专长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河南省交通运输学会的意愿;
(三)在综合交通运输某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三)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学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博览会、讨论会、学术报告会以及专业培训等活动;
(五)要求学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要求学会帮助研究解决行业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关心学会工作,积极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上报工作经验;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关于会员代表大会
(一)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